茲通告丹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九龍灣宏光道一號億京中心A座33樓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便處理下列事項:

1. 省覽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之綜合財務報告表、董事會報告書及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2. 宣派末期股息。

3. (a) 擬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兩名董事:干曉勁先生;及項兵博士

(b)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之酬金。

4. 續聘本公司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5.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作出修訂與否)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b)段之規限下,及根據一切適用之法例及不時修訂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於聯交所或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董事會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而可予購回之本公司股份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購回之股份之面值總額將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通過本決議案之日起至下列任何較早之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 章)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 本公司之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修訂或更新本決議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會權力之日。」

6.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作出修訂與否)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及根據公司條例第57B節,一般及無條件地批準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並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計劃、協議及期權(包括附有權利可認購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債權證、票據及其他證券);

(b) 本決議案(a)段所述之批準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予之售股計劃、協議及期權(包括附有權利可認購或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債權證、票據及其他證券),而該等權力將須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方行使;

(c) 本公司董事會根據本決議案(a)段所述之批準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或發行(不論根據期權或以其他形式而配發)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惟按照(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行使由本公司發行之任何有權可認購或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現有認股權證、債券、債權證、票據或其他證券之認購權或換股權而發行之本公司股份;或(iii)根據當時采納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任何期權計劃或類似安排而向該等計劃或類似安排之指明承受人授予或發行本公司股份的購股權或可認購本公司股份權利的購股權獲行使而予以發行之股份;或(iv)依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就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而配發及發行以取代全部或部份股息之本公司股份之面值總額不計算在內),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起至下列任何較早之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或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 本公司之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修訂或更新本決議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會權力之日;及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會於所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已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內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適用,有權參予售股計劃之本公司其他證券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有本公司該等股份(或,如適用,所持其他證券)比例提出本公司股份之售股計劃或發行期權、認股權證或有權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證券(惟董事有權可就零碎權益或經顧及本公司適用之任何地區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所規定之任何限制或責任,作出彼等認為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取消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另作安排)。」

7.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作出修訂與否)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召開本大會通告內所載之第5及第6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之第6項普通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會之可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額外股份之一般權力,以納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據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之第5項普通決議案授出之授權而購回之本公司股本之面值總額;惟該擴大數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

附注:

1. 關於第6項普通決議案,乃在徵求股東批準以確保董事會在擬發行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20%之新股份時,得以靈活及酌情處理。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現有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將於上述大會召開時期滿失效。

2.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可委派一位或多於一位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投票表決時代其投票,所委任代表不必為本公司股東。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簽署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續會或投票表決所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注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九龍灣宏光道一號億京中心A座33樓),方為有效。

4. 末期股息將派發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營業結束時已登記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之股東。為確保股東收取末期股息之權利,本公司將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在內,暫停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為證明收取該末期股息之權利,已購買本公司股票人士必須將所有填妥之過戶表格及相關股票,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本公司股份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5. 本公將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在內,暫停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為確定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已購買本公司股票人士請將購入之股票及填妥背面或另頁之過戶表格,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本公司股份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6. 與本通告第3及5至7項之決議案有關,載有重選董事、購回股份及發行股份一般授權、擴大股份發行授權以及其詳情已載於包括本通告在內之通函內並已於本日寄發予本公司股東。

7. 本通告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亦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指定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網站www.danform.com.hk 覽閱。

8.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戴小明先生,非執行董事干曉勁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梁乃洲先生、項兵博士及沈埃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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