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通告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18號The Mira Hong Kong 18樓宴會廳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藉以處理下列事項:

1. 省覽及采納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書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第1項決議案)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為港幣0.03元;

(第2項決議案)

3. 重選下列退任董事:

(a) 王忠秣先生為執行董事(第3a項決議案)

(b) 溫民強先生為執行董事(第3b項決議案)

(c) 麥競敏先生為非執行董事(第3c項決議案)

(d) 楊孫西博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第3d項決議案)

4.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第4項決議案)

5. 重聘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為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第5項決議案)

6.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無條件全面授權董事發行、配發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以及就此作出或授予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惟須受下列各項條件限制:

(A) 該項授權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逾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惟董事可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才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B) 除依照(i)配售新股(定義見下文),(ii)任何本公司發出之認股權證或其他可轉換本公司普通股份之證券之條款行使其認購或轉換股份之權力,及(iii)任何雇員購股權計劃或其他當時采納之類似安排所授予或發給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職員及╱或雇員股份或認購本公司股份之權力等方式外,本公司之董事所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不論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

(C) 該項授權為授予董事因行使任何認股權證之認購權或行使本公司任何雇員購股權計劃之任何購股權而隨時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本中額外股份之授權以外之授權;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以下日期(以較早者為準)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日;或

(i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百慕達適用之法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須予召開之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日。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視情況而定,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及認股權證持有人名冊之股份及╱或認股權證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所持該等股份及╱或認股權證數目之比例建議發售股份(惟董事認為必須或適宜時可就零碎股份或經考慮在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區適用於本公司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後而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第6項決議案)

7.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無條件全面授權董事,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根據公司股份購回守則所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10元之股份(「股份」),以及全面及無條件批準由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在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法令下購回股份,惟須受下列各項條件限制:

(A) 該項授權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逾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

(B) 該項授權得賦予董事權力,以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酌情決定之價格購回股份;

(C) 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於有關期間購回之股份之總面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額之10%;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較早者為準)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日;或

(i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百慕達適用之法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須予召開之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之日。』

(第7項決議案)

8.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在本通告所載第6項及第7項決議案獲通過之情況下,將本公司根據第7項決議案購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總額,加於董事可能根據第6項決議案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本公司股份面值總額中。』

(第8項決議案)

9.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特別決議案:

『動議在取得百慕達公司注冊處處長批準的條件下,本公司的英文名稱由「Wong’s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更改為「Wong’s International HoldingsLimited」,而中文名稱「王氏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則被采納為本公司第二名稱,以取代僅供識別用途而采納之現有中文名稱「王氏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並動議授權本公司董事全權酌情作出一切彼等認為就使上述更改名稱及采納中文名稱作為本公司第二名稱生效而言屬必要或權宜之行動及事宜,並簽立一切相關檔案及作出一切有關安排。』

(第9項決議案)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位代表出席,並於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倘股東為兩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投票。

2. 就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自或委派代表於會上就所持股份投票,猶如彼乃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出席大會而在股東名冊上排名首位之人士方可就有關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必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前48小時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

4. 為確定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及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暫停辦理本公司股東登記手續,該兩日不會辦理股份轉讓。如欲符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務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所有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一並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5. 為確定收取建議末期股息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星期四)暫停辦理本公司股東登記手續,該日將不會辦理股份轉讓。如欲符合資格,在第2項決議案於會上獲通過之情況下收取建議末期股息,務須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所有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一並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6. 重選董事詳情(第3a項、第3b項、第3c項及第3d項決議案)以及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第6項、第7項及第8項決議案)及更改公司名稱(第9項決議案)之進一步資料載於通函中,該通函將連同二零一二年年報寄予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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