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率愈來愈高,不過你知道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倡導離婚的人是誰嗎?就是徐志摩。他和前妻張幼儀就是中國第一宗離婚的夫妻,也因為徐志摩高調和陸小曼再婚,也讓當時封閉的社會逐漸開放,甚至流行起了離婚風潮。


熱情奔放的徐志摩,在詩集中滿是對陸小曼的愛,對愛情執著的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位提出離婚、更倡導以離婚來走出不幸的婚姻的第一人。徐志摩研究會長章景曙指出:「張幼儀第一次還聽錯,是不是納妾?她還以為是納妾,她認為從她舊式的家庭觀念,納妾是可以接受的,從現在的資料證明,但是徐志摩在這一點上面,表現得不同於一般的人想法,他認為不是納妾,是離婚,我們各自償還我們的自由。」


徐志摩和張幼儀留學歐洲期間離婚,發表的離婚通告,也讓當時離婚成為一種婚姻的最終解決方式。


1922年一項婚姻調查發現,在835位受訪者中,只有5%的人自己選擇結婚對象,而在300多名未婚者中,也有86%的人希望能自訂婚姻,由此也可看出,婚姻自主權正在增強。與此同時,離婚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這時離婚己經成為一種追求婚姻自由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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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7/05/03 04:39 記者: 劉梓潔/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委黃義交的前妻鄭春悅又離婚了!離婚的導火線是鄭春悅與黃義交的獨生女,遭第二任丈夫尤瑢川打傷。

「第一次離婚,有的只是『痛苦』和『傷心』。但是,這一次,我的感受是『解脫』。」鄭春悅在她的新書「富媽媽,窮媽媽」中,披露出自己的心境。

鄭春悅在婚姻的路上走得相當坎坷,她因為前夫的緋聞事件成為公眾人物,也因緣際會成為作家。九年前黃義交與名女人何麗玲、周玉蔻鬧得沸沸揚揚的多角緋聞裡,身為元配的鄭春悅飽受身心折磨,離婚之後她以「名人下堂妻」角色帶著女兒移居美國,並寫下生平第一本書「離開心更寬」。鄭春悅在一九九九年於教會裡認識了喪偶的尤瑢川,因為兩人同樣都是單親父母,互相扶持,相戀再婚。二○○四年鄭春悅還坦然分享她的第二春故事,寫下第二本書「擁抱另一個圓」,沒想到即將出版第三本新書,鄭春悅面對的是二度婚姻的破碎。

鄭春悅在再婚的時候期待的是與對方的家庭共組一個新的圓滿,但是這個「重組家庭」要經營並不容易。主因是尤瑢川原有的一兒一女,與鄭春悅的女兒,從小所受到的教育迥然不同,要調整與適應非常困難,讓鄭心力交瘁。

例如有一次鄭春悅的女兒教導妹妹(尤瑢川的女兒),不要一坐上別人的車就睡覺,這是不合乎國際禮儀的。身為繼父的尤瑢川卻挑釁回她:「什麼是國際禮儀,妳又懂了?」女兒回他:「我當然懂了,我爸爸教我的。」尤瑢川對鄭春悅的女兒說:「哼!妳爸懂國際禮儀,玩過多少女人!」結果鄭春悅的女兒跟他槓上了,回嗆他:「像你,一個都玩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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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7/05/07 06:50 記者:記者傅繼瑩/綜合報導


僵持已久的中村獅童與竹內結子的離婚問題,終於到了最後談判,日前竹內的經紀公司社長,登門找上中村今年初新加盟的艾迴音樂社長松浦真人,由雙方社長出面協力解決這對翻臉銀色夫妻的離婚難題。

去年10月,竹內結子透過律師將離婚協議書交給中村獅童,去年底夫妻倆也針對離婚問題碰面討論,但由於竹內主張「不需要任何贍養費,只要趕快簽字離婚即可」,中村則要求「離婚後也能見小孩」,雙方各執己見難以達成共識,使得離婚手續進入長期拉鋸戰。

據竹內友人透露,造成離婚談判破裂的主因,其實是中村媽媽的強烈反對,中村獅童身為歌舞伎名角,中村媽媽從孫子出生後就計畫著事業傳承,加上希望減輕緋聞、離婚等消息對中村形象造成的損傷。

自從今年初中村加盟艾迴,與松浦社長於公於私都關係密切,經過松浦社長分析規勸,中村媽媽態度逐漸軟化,迫切希望解決離婚問題的竹內所屬公司社長,日前聞訊立刻登門與松浦社長商討離婚程序,可望讓這齣離婚鬧劇儘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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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7/05/10 16:40 記者:記者邵冰如/台北報導

台灣人離婚的越來越多,結婚的越來越少,單親家庭快速增加。長期協助單親家庭的劉俠之友會今天指出,台灣去年有6萬多對夫婦離婚,平均一天177對,全台累計離婚人口近115萬人,再加上喪偶、分居等其他類型,台灣已有數十萬個單親家庭。

劉俠之友會今天發起「單親也是一個家」活動,認為單親家庭已是台灣的必然趨勢,因為主計處最新統計顯示,去年全台共有6萬4540對夫妻離婚,平均每天離婚177對,是近三年來新高,也是歷年第二高,僅次於92年的6萬4886對。以每年新增6萬多對離婚人口速度,10年後台灣的離婚問題勢必更讓人憂慮。

另一方面,台灣的結婚人數大幅下滑。劉俠之友會秘書長尹可名指出,民國91、92年,台灣每年新婚佳偶都有17萬對以上,93年大跌到13萬1453對;原以為是當年「孤鸞年」所致,但到了94和95年,每年也只有14萬1140對和14萬2669對新人結婚,回升有限。

【記者邵冰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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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新聞網╱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07-05-11 02:34


桃園縣陳姓男子好賭且嗜酒,婚後不時對妻子兒女施暴,即使妻子罹患癌症,還常半夜叫起來訓話,並傳話給娘家要離婚,使她病情加劇,妻女忍無可忍,聯手休夫和脫離監護,桃園地院日前判准。

桃園地院調查,四十五歲的陳姓男子是建築工人,與妻子陳姓婦人結婚十多年,育有四名子女。妻子向法院指出,丈夫婚後經常對她和孩子施暴,曾在酒後要孩子從三樓「跳樓」。

陳姓婦人說,五年前她罹患子宮頸癌,丈夫不但不關心,還惡整她,常在半夜她熟睡時叫她起床訓話,讓她無法再睡,住院一年多期間,丈夫未曾到醫院探望過,還找公婆假藉探病,傳話要和她離婚,她氣得心神不寧,病情加劇。

陳姓婦人指出,她出院後,丈夫當著兒女的面把她趕出家門,讓她流落街頭;而丈夫只給四名子女每周一千元生活費,連吃飯都不夠,致孩子經常挨餓,娘家人接濟時又被恐嚇「小心點、會殺全家」,甚至還企圖對二個女兒毛手毛腳,她才訴請離婚,並爭取孩子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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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新聞網╱黃進恭 2007-05-15 10:13


黃姓男子多年前娶了一名大陸新娘,大陸新娘隨著丈夫來台定居,共同生活六個月,不料返回大陸後,從此再也沒有回到台灣,丈夫心碎,訴請離婚,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兩造分居長達四年,已無情感基礎,准予兩人離婚。(黃進恭報導)


住在台中市北區的黃姓男子,九十年九月間娶了一名中國籍陳姓女子為妻,約定婚後要隨他來台共同生活,陳姓女子九十一年來台依親,和丈夫共同生活六個月,九十一年七月返回大陸,一去不回,惡意遺棄丈夫在繼續狀態中,兩造分居長達四年,夫妻感情早已不復存在,徒留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丈夫心碎,只好向台中地院訴請離婚。

法官審理認為,原告是台灣地區人民,被告則是大陸地區人民,因此離婚事由及婚姻效力準據法應適用台灣地區法律,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除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外,被告應負有與原告同居義務,但陳姓女子卻從九十一年七月返回大陸後,至今未歸,也沒有證據證明她有不能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情事,加上對原告不聞不問,分居長達四年,兩人毫無任何情分,長期分離,也早已形同陌路,兩人婚姻無恢復希望,法官最後准予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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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5/25 07:10 記者: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楊姓男子不滿妻子強迫他信教,還對他進行驅魔儀式,離家十多年後請求離婚。一審法院判准,但他的太太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雙方雖有宗教信仰的重大差異,但楊姓男子離家,未盡到做父親和丈夫的責任,可責性較大,改判楊敗訴,不准離婚。

楊姓男子向法院指出,他和妻子結婚廿五年,妻子是虔誠的基督教徒,常在旁叨念,強制他一起上教會、信教、傳教,甚至還懷疑他有外遇被鬼附身,對他進行驅魔儀式。

他認為,雙方的宗教信仰差異很大,日常生活也有很多摩擦;妻子吵架時,將他收集多年的畫作割破,並把兩百多塊古玉當垃圾丟掉,甚至逼他吃健康食品,逼他的朋友購買健康食品,讓他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壓力,他實在受不了。

楊姓男子十五年前離家出走,假日會回家探望小孩,他認沒有必要維持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於是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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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5/29 04:39 記者: 陳俊雄/北縣報導


退休女人不值錢?男子鄭美榮和前妻離婚另與許女結婚,卻又把前妻接回家共住,再逼迫許女離婚,還穿著寫有「天天不回家的賤女人」上衣在鬧區張揚。結果遭許女訴求離婚、並求償一千萬元名譽損失,卻只判賠廿萬元,原因是許女已退休,誹謗殺傷力大減。

板橋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許女已從保險公司退休,且名下有三間房屋,鄭美榮雖身穿「天天不回家的賤女人」外衣對許女誹謗,但誹謗殺傷力已經大為減少,因此法官以求償千萬數額過多,在審結後將賠償金大減為廿萬元。

判決指出,許姓女子與鄭美榮結婚,由於鄭美榮情變又把前妻接回家中居住,再逼許女離婚,而且不再給許女生活費,甚至在逼迫離婚同時偷偷把家裡門鎖換掉,徹底將她掃地出門。

另外,鄭美榮從九十三年八月底起,多次穿著正、背面以簽字筆寫著:「尋妻許XX,新光業務員許XX回家吧!天天晚上不回家的女人,尋妻許XXXX職員」、「天天不回家的賤女人,拜託同仁告知吾妻許XX晚上該回家了」的白色上衣,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許女服務的保險公司門口張揚「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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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報第8版90/07/23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書要有離婚證人,但也有人因為婚外情,想辦理假離婚,讓情婦「扶正」,卻因離婚證人作假,遭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有兩起「假離婚」判決,承審法官彭南元認為,證人不是簽了名,離婚就可算數,還要得知雙方有離婚的確切意思,否則仍屬無效。

  法官彭南元認為,夫妻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卻未照此進行離婚仍屬無效。而許多假離婚案件,也都因為其中一方並沒有真正想離婚的意思,而被判決無效。

  潘姓婦人指稱,她與先生結婚十三年,夫妻原本感情融洽,但去年二月,先生向她表示,他所經營的廣告公司逃漏稅被國稅局查獲,為免財產遭國稅局強制執行,便建議先辦理假離婚手續,將房子轉到潘婦名下,等查稅告一段落,再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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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森新聞 2003/12/30 記者陳增芝/台北報導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制,有關兩岸人民結婚或離婚的方式或要件,依兩岸條例第52條之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由於現行審查大陸人民入境台灣的事由,尚無所謂的結婚事項,因此,目前兩岸婚姻,絕大多數是在大陸地區依當地相關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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