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3 10:29:47 來源:湖北日報報業集團
一女子離家出走3年,其丈夫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傳喚和公告後,該女子仍拒絕到庭,法院判決准許離婚。
筆者昨從西塞山區法院獲悉,家住西塞山某村的張某和妻子郭某于1997年9月登記結婚,一年後生下一子。因性格不合,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2002年10月,張某和郭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手續。後來郭某離家出走,雙方分居3年多。
去年7月,張某來到西塞山區法院,要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法院受理後,傳喚郭某未到庭,無法送達起訴材料給她。去年10月,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對該案進行了公告,要求郭某按時出庭應訴。2個月過去了,郭某仍無回音。根據法律程式,今年1月,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參加了訴訟,但被告郭某仍未到庭。法庭進行了缺席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經常爭吵,缺乏溝通交流,且雙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郭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判決准許離婚。 (完)(通訊員 陳杏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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